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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中小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件学校有望免责

作者:旧数据库 来源:旧数据库原新闻导入 点击:2580

在学校,学生之间发生伤害事件,学校有望免于承担责任。这是记者昨天在《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(草案)》中看到的。

  《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(草案)》目前已在市政府“首都之窗”网站上公布,并向市民征求意见。有关部门在相关情况说明中指出,近年来,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,而50%以上的学校处理事故时会遇到困难,不能及时处理。

  主要原因在于: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,保障防范措施方面隐患不少;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统一;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;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、缺少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。

  《条例(草案)》认为,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。如果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,行为并无不当时,出现学生之间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,学校不用承担责任。另外,学生自杀、自伤,学校发现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;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;学生自行上学、放学、返校、离校途中等发生的伤害,学校亦不用承担责任。

  由于教学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缺乏管理,学校组织学生从事不宜他们参加的劳动、体育运动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,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《条例(草案)》要求,学校教学日程变更,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。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有精神、遗传等疾病的,家长也应书面通知学校。

 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种途径

  《条例(草案)》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,即协商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;设计了“学校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”、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”和“提倡学校家长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”的保障机制,使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,受害学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。

更新:2003-05-14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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